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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催报暂付款的通知(致单位)
撰写时间: 2007-11-15 作者: 财务处 来源: 财务处
各单位: 请收到通知及借款明细表后,请通知有关人员,于十一月底前到我处办理冲账手续,逾期不报的,不得办理新的请款业务。 从十二月份起,每笔请款业务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冲账,超过一个月不冲账的,所属的项目经费卡原则上不得办理新的请款业务。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、科研合作、维修工程等类型的请款,因设备验收,工程结算审计等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冲账的,如需要办理新的请款业务,应有书面申请以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并经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。 请各单位配合学校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工作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.多谢合作!
财务处 2007年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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