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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催报暂付款的通知(致个人)
撰写时间: 2007-11-15 作者: 财务处 来源: 财务处
各位老师: 请收到通知及借款明细表后,请于十一月底前到我处办理冲账手续,逾期不报的,不得办理新的请款业务。 从十二月份起,每笔请款业务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冲账。超过一个月不冲账的,所属的项目经费卡原则上不得办理新的请款业务。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、科研合作、维修工程等类型的请款,因设备验收,工程结算审计等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冲账的,如需要办理新的请款业务,应有书面申请以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并经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。 请各位老师给予配合。(注:若对您的暂付款明细表有疑问的请与会计核算科黄老师联系。电话:85280087)
财务处 2007年10月31日 【关闭窗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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