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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注销2007年及以前年度财政票据的通知
撰写时间: 2007-12-24 作者: 财务处 来源: 财务处
各单位: 根据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有关规定,所有财政票据(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》,《广东省高等、中专、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》两种)均不能跨年度使用,请2007年及以前年度领用以上两种票据单位于
财务处
2007年12月21日 【关闭窗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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