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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科研协作(合作)经费汇款事项的通知
撰写时间: 2008-04-19 作者: 来源: 财务处
各学院、部处、各单位、各项目负责人: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,确保资金使用安全,经研究,对于办理科研协作(合作)经费汇款事项规定如下:凡从我校转出科研协作经费,需持有对方(合作方)开具的正式发票(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),经科技处负责审核签字,并附上科研协作(合作)合同,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转账(汇款)等报销手续。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 特此通知! 科技处 财务处 2008年4月17日 【关闭窗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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