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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捐款和特殊党费抵扣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说明
撰写时间: 2008-06-25 作者: 财务处 来源: 财务处
各位教工: 因我校教工向地震灾区的捐款是统一捐到“广东省慈善总会”,根据地税局的相关规定,只能抵扣本月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%(特殊党费全额抵扣)。因此,我校有很少一部分老师的酬金单上的个人捐款小于实际捐款,请核对。 本月计算补扣个税的公式: 应纳税所得额=(收入小计+计税收入)—(个税起征点2000+电话费+个人捐款+特殊党费) 补扣税=应纳税所得税*税率—速算扣除额—已扣税 例一: 某老师本月酬金等收入3000元,工资收入3000元,电话费150元,个人捐款1200元,党费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=3000+3000-2000-150=3850 个人捐款最多抵扣=3850*30%=1155 某老师本月应纳税所得额=(3000+3000)—(2000+200+1155+200)=2495元 例二: 某老师本月酬金等收入3000元,工资收入3000元,电话费150元,个人捐款1000元,党费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=3000+3000-2000-150=3850 个人捐款最多抵扣=3850*30%=1155>个人捐款1000 某老师本月应纳税所得额=(3000+3000)—(2000+200+1000+200)=2600元 联系电话 85280087 财务处 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【关闭窗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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